一方出軌贈予給第三者的財產返還問題
作者:家瑜律師團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時間:2025-07-18
基本案情:2012年5月2日,張某與尚某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孫某與尚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期間尚某頻繁向孫某轉賬,并為孫某購買禮物、為孫某旅游、就餐等支付各項費用。現原告張某起訴被告孫某返還尚某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給孫某的全部財產。
原告張某主張:尚某的贈與行為與張某有關,尚某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尚某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孫某產生婚外情,孫某收取了巨額財產,該財產屬于張某與尚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有權要求孫某予以返還,并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張某主張尚某向孫某贈與款項共計388438.9元。
被告孫某主張:第一,孫某在得知尚某是單身的情況下,愿意和尚某戀愛并結婚,主觀上是善意的。但后來的事實證明尚某欺騙了孫某,這種惡意只存在于尚某,不影響孫某構成善意取得財產,孫某不應承擔返還責任。第二,尚某行為與贈予行為與張某無關。尚某是否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孫某與張某之間的贈予合同效力無關。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二人共同生活,而且尚某給孫某的轉賬大部分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且一部分孫某已經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尚某,不應予以返還。第三,尚某給予孫某的金錢中的50%是尚某個人所有的財產,張某無權主張返還。第四,尚某支付的金錢大部分用于孫某和尚某的生活費用,孫某不應返還,證據表明孫某和尚某從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共同生活,期間所發生的生活費用的50%應由尚某承擔,張某無權主張返還。
案例分析:
1.在該類案件中,第三者能否以自己不知對方已經結婚來主張善意,從而拒絕返還財產?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孫某在KTV與尚某相識,尚某向其表示沒有結婚后其才與尚某正式交往的。但孫某并沒有核實尚某的婚姻狀況,也沒有要求尚某出示過足以使其相信尚某單身未婚的相關證據。另外,民事法律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后果并不因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不同。尚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基于婚外不正當關系,擅自向孫某贈與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嚴重侵害了張某的財產權益,應屬無效。
可見,在相似案件中,即使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也無法主張善意來拒絕返還所收到的財產,因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是絕對的無效,與當事人的主觀心態無關。
2.第三者返還財產的數額為贈與財產的一半還是全部?
在本案中,雖然孫某主張尚某贈與其的財產中有一半為尚某的個人財產,可以不予返還。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該主張,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如果只返還50%的份額,屬于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變相部分承認,這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的認定矛盾。其次,法院在裁判中應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認定第三者返還一半的贈與財產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是在實踐中,婚姻關系的受害者往往只要求請求贈與合同無效并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財產,而不主張分割共有財產。法院主動分割共有財產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3.在第三者與有婚姻過錯方生活期間共同支出的部分能否折抵相關的費用,減免該部分的財產返還?
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被告孫某提交有證據支持的尚某與孫某的房租費用,認為該部分中有一半的費用應當由尚某來支付,因此該部分孫某可以無需返還。
案涉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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