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中一方將自己的房產全部或者部分贈與對方的條款是否可以撤銷?
作者:家瑜律師團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時間:2025-07-21
基本案情:楊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2年3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2022年3月3日,王某與楊某溝通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將王某婚前購買的案涉房屋的產權按各50%共有,并約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房屋的貸款。現楊某訴請確認其享有案涉房屋50%所有權及要求變更登記,確認楊某與王某于2022年3月3日簽訂的《婚前協議書》有效;判令楊某與王某對位于北京某號房屋(即前述案涉房屋)各自享有50%所有權;判令王某將案涉房屋50%所有權變更給楊某;王某反訴要求撤銷贈與條款。案涉房屋婚前登記于王某名下,案涉房屋的產權按各50%共有的約定,實為王某將其所有房產的50%份額贈與楊某。
案例分析:
夫妻房產贈與條款或協議的法律適用是什么?是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
關于夫妻房產贈與的不同法律條款的適用關系到不同的法律后果,當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為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中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一種觀點為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夫妻財產協議對雙方應該有約束力,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也屬于財產約定的內容,如果贈與方未按照約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受贈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這也符合誠信原則。
在本案中法院確認楊某和王某簽訂的婚前協議書有效,王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權,其有權將其所有房產的50%份額贈與楊某。但根據法律規定,物權變動前贈與人有權撤銷,故王某要求撤銷房屋贈與條款。
曹曉靜律師認為夫妻房產贈與條款應當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在房產未辦理登記時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主要理由為:
第一,夫妻房產贈與不同于夫妻財產協議,夫妻之間無償的房產贈與協議雖然屬于廣義的夫妻對于財產約定,但是兩者仍存在差異。(1)兩者目的不同。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是總體上安排財產關系,而夫妻房產贈與的目的是改變對特定房產的權利歸屬。(2)兩者作用時間不同。夫妻財產協議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夫妻獲得財產的長期的概括性的產生持續的約束力,而夫妻房產贈與是一次性的合同。(3)兩者的標的不同。夫妻財產協議的標的是概括性的財產,而夫妻房產贈與是特定財產。夫妻房產贈與條款主要涉及財產性質內容,因此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規定。
第二,《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夫妻之間的贈與雖然基于身份關系,但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內容,解釋為可以參照《民法典》合同編規定,更符合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根據《民法典》第685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在夫妻一方贈與對方房產的場合,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時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夫妻間的房產給予只是夫妻間情誼的表達,并非義務,不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的情形。
第三,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為登記時生效,只有房產贈與約定并不足以產生權利變動的后果。在贈與方做出贈與的承諾后,接受贈與的一方有充足的時間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如果接受贈與方長期未要求贈與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贈與方在此期間行使任意撤銷權,很難認定為對接受贈與的一方的不公平。
案涉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8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685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2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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